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桔梗中古屋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182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桔梗中古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北路97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家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极,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梦峣,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郁宁,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芳,女,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上诉人上海桔梗中古屋箱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侯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4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桔梗中古屋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桔梗中古屋箱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桔梗中古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桔梗中古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建
审判员 韩朝炜
审判员 潘俊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 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