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5015号
原告:***,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吕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惠铭,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曹 洁
审 判 员  王仪蔚
人民陪审员  蔡 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张佳佳
书 记 员  陈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