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民初2703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宏伟(系**之子),男,1995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4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0069Q。
法定代表人:苏向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2597782。
法定代表人:朱祥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赣州申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佳景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4MA369FTQ5H。
法定代表人:吕志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州格睿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白塔西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61500878R。
法定代表人:卞卫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赣州蓉江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KJY8XQ。
法定代表人:彭承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赣州申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格睿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赣州蓉江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4元,减半收取3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