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欧思展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黄浦执字第6956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黄浦执字第69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上海金欧思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欧思展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7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金欧思展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金欧思展实业有限公司向其退还服务费人民币130000元、赔偿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人民币13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金欧思展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73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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