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民终1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新华路**。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50268129824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字连芹,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南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栩,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大姚县。
上诉人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7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上诉人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倪志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洁
书记员曾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