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2财保66号
申请人: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新华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681298243G。
法定代表人:宋兴武,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瑞丽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瑞江路82-19-2号(南亚汽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069809107X。
法定代表人:于晶,系执行董事。
申请人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瑞丽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瑞丽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瑞丽市喊沙大沟西侧、勐卯大道喊沙段北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9)瑞丽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价值以5400万元为限。申请人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540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瑞丽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瑞丽市喊沙大沟西侧、勐卯大道喊沙段北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9)瑞丽市不动产权第××号】(保全标的540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柳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雷 睿
书 记 员 詹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