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3102执10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瑞章路旁帕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971400996。
法定代表人:马俊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寸红英,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现住云南省瑞丽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新华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681298243G。
法定代表人:宋兴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瑞丽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瑞江路82-19-2号(南亚汽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069809107X。
法定代表人:于晶。
关于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丽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丽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2021)云3102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30784.5元,执行费3270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瑞丽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瑞丽市喊沙大沟西侧、勐卯大道喊沙段北侧房地产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云(2019)瑞丽市不动产权第0××7号】,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属轮候查封。此外,本院以(2021)云310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诉前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东路支行的银行账户2510********内的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瑞丽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瑞丽市支行姐告分理处的银行账户5305********内银行的存款,并依法划扣上述两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8142.82元。期间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向相关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情况,并委托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信息,除上述房产、存款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申请执行人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1508142.82元,还未满足的债权为人民币1414810.68元及相应违约金。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现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翁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