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民初1604号
原告: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卯镇芒令村委会户岛村民小组芒广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772553665。
法定代表人:王莹,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元,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照慧青,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新华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681298243G。
法定代表人:宋兴武,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瑞丽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瑞江路82-19-2号(南亚汽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069809107X。
法定代表人:于晶,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丽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艳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 馨
书 记 员 徐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