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3746号
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解冻广南意思桥水库。
法定代表人:朱贵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宵,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克,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新华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宋兴武
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祁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