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2民初2587号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681298243G,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新华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反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瑞丽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069809107X,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瑞江路82-19-2号(南亚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于晶,系执行董事。
本反诉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丽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瑞丽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4月27日,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3年5月6日,瑞丽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瑞丽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瑞丽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11675.00元,减半收取155837.50元,由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4129.50元,***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