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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1462号
申请人:**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常家镇田翟路镇政府对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3445741045
法定代表人:王本玉,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建业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95454964Y
法定代表人:牛致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3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经本院审查,本院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2)鲁0322财保262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3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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