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243之一号
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三树浚洪建材厂,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张桥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33915464X9。
法定代表人:桑建付,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武,淮安市淮阴区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95454964Y。
法定代表人:牛志远,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永泉,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三树浚洪建材厂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张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以另一案件审理结果为前提,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彭德宝
审 判 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何兆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