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367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95454964Y,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207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