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243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三树浚洪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33915464X9,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四组。
负责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95454964Y,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三树浚洪建材厂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2023年3月1日,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三树浚洪建材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三树浚洪建材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淮安市淮阴区三树浚洪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0元,由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三树浚洪建材厂负担。
审 判 长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裘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王 肖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