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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阴区三树浚洪建材厂、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243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三树浚洪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33915464X9,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四组。 负责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95454964Y,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三树浚洪建材厂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2023年3月1日,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三树浚洪建材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三树浚洪建材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淮安市淮阴区三树浚洪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0元,由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三树浚洪建材厂负担。 审 判 长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裘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王 肖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