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寨子村。
法定代表人**嘎,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人民路商务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322执1220号案件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