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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案庭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1311执保753号 立案庭: 你庭于2023年3月29日移交我局执行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分财产保全一案。受立案庭委托,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网络银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分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3060.6元。现已完成相关保全事项。故此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