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粤海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4831号
原告:***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文山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萍,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龙海东路西、玉泽路北。
法定代表人:黎春昶,经理。
原告***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粤海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原告***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由***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栾哲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