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4670号
原告:***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文山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萍,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工业园区创业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邵立福,经理。
原告***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决被告***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62,421.5元;2.请求判决被告***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原告***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其开发的宏鹏百货项目的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设计费用合计462,421.5元。原告***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设计费,被告***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没有付给原告***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
被告***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涉案工程地点为新疆***,本案应当由新疆***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范围,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涉诉工程地址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本案应当由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