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财保85号
申请人:***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文山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米山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裴金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楼××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阁楼、02阁楼、03阁楼、04阁楼,保全价值75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楼××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阁楼、02阁楼、03阁楼、04阁楼,保全价值7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德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邵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