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神光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神光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昇远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执保1350号
申请人:江苏昇远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1844692H。
法定代表人:张全国。
被申请人:无锡市神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311498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昇远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神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神光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10万元,保单号为021933970900040200121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神光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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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