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神光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神光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292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神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东尧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神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昆商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支付无锡市神光电缆有限公司货款32518.14元;案件受理费61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302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房产信息等。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公积金;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共有的唯一一套位于昆山开发区四季华城XX号楼XXX室及仓储用房(产权证号为XXXX);该房产在本案中不已处置。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商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红刚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