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力**模板有限公司、湖北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6310号
原告:武汉市力**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沙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MLD88B。
法定代表人:张发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武。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江北公路(江北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8DEFF9G。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佑林,黄冈市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炎章,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武汉市力**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炎章、**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力**模板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力**模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力**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市力**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春 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   彬
书 记 员 曾彬(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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