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盛世美锦电器商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3330号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盛世美锦电器商行,住所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华贸商城2号楼(石码头正巷140号)2层29室。
经营者:熊玉平,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严翊,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偲,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6号普提金国际金融中心(10号楼)10栋1单元30层1号。
法定代表人:倪少东,董事长。
被告:湖北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团风县团风镇江北公路(江北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陈新,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冠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二雅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徐利彬,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翔力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93号科力集团大厦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唐俊,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盛世美锦电器商行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冠道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翔力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盛世美锦电器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市硚口区盛世美锦电器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海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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