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4270号
原告:***,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侠,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佑林,黄冈市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江北公路(江北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8DEFF9G。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佑林,黄冈市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湖北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7689元,减半收取计38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月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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