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2800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宗汉佳宇五金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2800号
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新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越,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慈溪市宗***五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塘村。
经营者:施解森。
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宗***五金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宗***五金塑料制品厂的起诉,申请撤诉时,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玮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