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宏煜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605执89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宏煜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4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9029.46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9029.46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5日止为1096.01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512.87元予申请执行人,以上暂计50638.34元。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陈广汉
书记员  郭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