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2844号
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新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越,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博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成子湖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永远。
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博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博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撤诉时,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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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玮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