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4943号
原告:苏州鸿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UQWCYXY,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社区金周路3389号。
法定代表人:顾佳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祥,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辉,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933774678,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新黎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鸿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2021年12月22日,原告苏州鸿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财产保全费562元,合计1140元,由原告苏州鸿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伟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