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9224号
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93377467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亿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43462U,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鸣公路。
法定代表人:***。
本案在审理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亿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44元,由原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