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星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财保112号
申请人:山东东方星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68328XXX。
法定代表人:徐宝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世爽,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8743XXXX。
法定代表人:王海宁,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东方星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济宁分行账号为20×××64的存款708490.7元。申请人山东东方星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济宁分行账号为20×××64的存款708490.7元。
案件申请费4062元,由申请人山东东方星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