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财保50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8743290N,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嘉苑小区C座商务楼一单元十一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曲阜孔子研究院享有的2600000元债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6月9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曲阜孔子研究院享有的2600000元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