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得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现金733050.87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 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