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2268号
原告:山东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淑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萍、王保征,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该公司行政总监。
被告:孔子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李大友,院长。
原告山东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孔子研究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孔子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孔子研究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孔子研究院撤诉。
审判员  孔国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孔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