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孔子研究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875号
原告: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阳光盛景园小区商务楼A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8743290N。
法定代表人:王海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子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大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494383944T。
法定代表人:李大友,院长。
原告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子研究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昭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传芳
书记员刘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