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1729号
申请人: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嘉园小区C座商务楼一单元十一层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8743290N。
法定代表人:王海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昭令,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叶,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63011390105772177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楚孔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