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财保864号
申请人:何某,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泰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186893。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李某,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澧县。
被申请人:**,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澧县。
申请人何某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泰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何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泰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价值人民币27148660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泰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价值人民币2714866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