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9执保659号
申请人***,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泰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恒和国际大厦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18689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澧县,号码430724197907250018。
被申请人**,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澧县。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财保8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泰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泰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60%股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泰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泰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54.5454%股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泰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鹏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60%股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静持有的深圳市中润地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90%股权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静持有的深圳市泰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静持有的深圳市泰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44.5454%股权的冻结;
七、解除对被申请人***持有的深圳市泰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0%股权的冻结(原已冻结100%股权,继续保留10%股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