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5978号
原告***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宝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玉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华云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建定。
本院在审理原告***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云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华云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华云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欢庆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步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