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13民初815号
原告: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468783645J,住所地丹阳市西环路4号。
法定代表人:景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昭,江苏钟鸣(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铁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TEUK27Y,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亚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铁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以需补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3元(已经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