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5132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468783645J,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西环路4号。
法定代表人:景云平。
被执行人:*****能终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YXP8Q16,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菜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梅。
关于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能终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能终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能终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1964.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