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等与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8123号
原告:***,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张璐,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述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上海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敏,上海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沈永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山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镇泰路299号。
负责人:张贤忠,董事长。
被告: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256C室。
法定代表人:马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惠如,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
法定代表人:黄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思宇,上海小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思妤,上海小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璐、***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XX管理中心、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月华
审 判 员  祝杨盈
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文怡
书 记 员  孙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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