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与上***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10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冈荣,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256C室。
法定代表人:方庆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婷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慎实,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浩公司)、原审第三人沈慎实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4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刘佳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虽然没有从业资质,但涉案工程已顺利竣工验收,上诉人也实际付出了辛勤劳动,故协议不一定无效,上诉人也应该获得相应利益;上诉人不仅组织了监理团队的工作,还在工程业务中发挥了居间作用,提供了居间服务,有权取酬。
被上诉人建浩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沈慎实述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建浩公司向***支付监理费人民币1,362,275元(以下币种相同);2.本案诉讼费由建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作出判决:一、***与建浩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的《授权承包协议》无效;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060元,减半收取计8,530元,由***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工程监理业务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且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据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授权承包协议》显属无效。上诉人违法参与工程监理业务,甚至以无效合同为据要求获利,此等诉求,本院不能支持。上诉人所称“居间服务”,并非本案审查处理范围,上诉人如欲主张居间费用,应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6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佳
法官助理 范瑶
法官助理 胡哲
书 记 员 胡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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