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与上***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3民初24475号






原告:***,男,196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凌飞,江西都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婷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沈慎实,男,1952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剑河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与被告上***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沈慎实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人民币1,288,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授权承包协议》,授权原告承包上海铁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的临港中铁商务楼项目监理工程业务。同年11月19日,原告与第三人沈慎实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上述项目监理费总额的28%作为管理费,60万元作为沈慎实雇佣的监理人员及资料员工资、福利等一切费用,剩余部分全部归原告所有。同年12月,被告与上海铁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932,938元,合同工期自2016年1月13日至2018年1月31日。此后,沈慎实按约雇请人员对该项目工程进行现场监理,监理费结算、领款等事务也由沈慎实与被告对接。现上述监理工作已经完成,据原告了解,上述项目的监理费总额为304万元,但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6万元,故原告起诉。
审理中,经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上***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甲方)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授权承包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承包上海铁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临港中铁商务楼项目监理工程业务,监理工程项目中标后,由乙方对该监理工程项目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收取28%作为项目的管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上***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授权承包协议》实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转包行为,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类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系争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姗






书 记 员


赵依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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