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北环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北环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洪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凤鸣。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宝国。
  上诉人上海北环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7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公司从注册成立至今实际营业地都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弄XXX号楼,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海北环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县,该地址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
  书  记  员 戚佳娴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