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东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承德市东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执2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东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金字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东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828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00万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0.05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0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09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控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215.56元,扣缴执行费500.00元,剩余8715.56扣划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2020年09月1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12月09日本院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所在住所地村书记电话联系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20年09月19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本院共进行了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0年12月09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8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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