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执2408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东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金字村**。
法人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东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8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围场华商村镇银行凤凰支行(账号:62×××91)的存款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04×××63)。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