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东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金字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46896253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12日生,蒙古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828民初18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0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437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