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鼎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桂林鼎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21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32号冠泰·水晶郦城9栋3-13-5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宝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兴坪镇兴坪小区77、78、79号(兴坪镇新市场)。

法定代表人:赵嘉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2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合同款47808元、违约金5363元,缴纳诉讼费622元,执行费70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本院应终结执行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志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黎 超

书 记 员 杨乃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