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1财保27号
申请人:***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32号冠泰·水晶郦城9栋3-13-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30819449Y(1-1)。
负责人:王宝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兴坪镇兴坪小区77、78、79号(兴坪镇新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MA5L7CGQ06。
法定代表人:赵嘉兴,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闫鹏,男,1989年5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申请人***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48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闫鹏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保证判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48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查封担保人闫鹏名下车牌号为桂C×××××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
三、上述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该类财产的最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枫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欧 璇
代书记员 周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