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鼎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桂林鼎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321民初101号

原告:***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32号冠泰·水晶郦城9栋3-13-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30819449Y(1-1)。

法定代表人:王宝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朔县兴坪镇兴坪小区77、78、79号(兴坪镇新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MA5L7CGQ06。

法定代表人:赵嘉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公司)与被告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中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林中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拖欠款47808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9680元(以1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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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5%从2019年10月8日计至2020年10月27日);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8日,被告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装制作阳朔·春风漓水休闲体验项目好哒呀野趣农场标识与导视系统。项目地址为桂林市阳朔县兴坪镇,合同总费用为人民币179680元。原告已在2018年12月3日完成合同服务内容,并且已得到被告验收完成清单。至今被告拖欠原告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7808元,剩余结算款时间为验收当日7个工作日内(2018年12月11日),按合同条例被告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偿付违约金。

原告***创公司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阳朔·春风漓水生态休闲体验项目好哒呀野趣农场导示系统制作安装合同》,拟证明2018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制作安装合同总价为179680元,拖欠余款47808元。

2、《阳朔·春风漓水生态休闲体验项目好哒呀野趣农场导示系统制作安装合同》清单,拟证明原告已完成合同内容,被告已验收完合同内容。

3、闫鹏与被告工作人员林杰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拟证明催款记录。

被告桂林中朔公司未到庭亦未作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桂林中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且加盖了被告桂林中朔公司公章,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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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创公司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桂林中朔公司名下价值57488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由闫鹏提供车牌号为桂C×××××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担保,本院作出(2020)桂0321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桂林中朔公司名下价值5748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冻结了被告桂林中朔公司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兴坪支行账号37×××96内存款57488元,实际控制金额608.12元、冻结了被告桂林中朔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66×××10内存款57488元,实际控制金额3903.46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8年10月8日原告***创公司(乙方)与被告桂林中朔公司(甲方)签订《阳朔·春风漓水生态休闲体验项目好哒呀野趣农场导示系统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LS-1Q-施工-035),该合同约定:第一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地址及工程内容1.1项目名称:阳朔·春风漓水休闲体验项目;1.2项目名称:桂林市阳朔县兴坪镇;1.3工程内容(略)。第二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2.1本工程暂定总价为¥179680元;2.2本工程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不因任何因素(包括市场原因)的变化再做调整,设计变更除外;2.3.2每批货货到现场2个日历天安装完毕,两批货完工后。甲乙双方组织验收合格后,双方就本合同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2.3.3剩余结算款的5%为质保金,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并且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或扣除第三方维修费、管理费后(如还有质保金)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质保期为一年。第八条违约责任8.5甲方逾期付款超过5天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万分之三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还就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作为乙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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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盖章,被告作为甲方在合同上盖章。2018年12月3日,被告出具《阳朔·春风漓水生态休闲体验项目好哒呀野趣农场导示系统制作安装合同》清单,载明:“本公司已验收好哒呀野趣农场导示系统制作安装(如下表),***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已按《阳朔·春风漓水生态休闲体验项目好哒呀野趣农场导示系统制作安装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总计179680元。桂林中朔公司(盖章)。”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已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支付71872元、于2019年2月2日支付10000元、于2019年3月4日支付20000元、于2019年9月29日支付30000元,总计支付131872元,被告现尚欠原告合同款47808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47808元,是否合法有据。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680元,是否合法有据。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阳朔·春风漓水生态休闲体验项目好哒呀野趣农场导示系统制作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自由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并经被告于2018年12月3日出具《阳朔·春风漓水生态休闲体验项目好哒呀野趣农场导示系统制作安装合同》清单,该清单为被告的验收、结算确认,同时被告在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内也未提出任何质量问题,因此,被告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的义务,但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全额付款,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合同款47808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合同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标准计算为年利率10.95%,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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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合同约定结算总价款5%为质保金即8984元,并约定质保期内及质保金付款期限内(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10日)无息,因此违约金计算基数及期间应当相应的扣除。同时,被告在2019年10月8日前已支付合同款总计131872元,对于已支付的合同款在计算违约金时基数亦应当相应的扣除。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以下方式计算:违约金以388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起至2019年12月10日按年利率10.95%计算的违约金为745元;违约金以4780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起至2020年10月27日按年利率10.95%计算的违约金为4618元;因此,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为5363元。被告桂林中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47808元。

二、被告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363元。

三、驳回原告***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37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61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元,合计66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创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6.5元,由被告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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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枫枫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欧 璇

代书记员 周志群